中新網烏魯木齊3月17日電 (記者 朱景朝)記者17日從烏魯木齊沙依巴克區法院瞭解到,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水利廳建設管理處幹部羅某因犯受賄罪,近日被該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,並處沒收財產10萬元,羅某犯罪所得20萬元也被予以沒收。
  據介紹,2009年,原自治區水利廳建設與管理處幹部羅某,在負責監督抽取評標專家工作期間,利用職務之便,數次收受水利廳工程招投標專家庫成員曹某賄賂款共計20萬元。
  2012年5月8日,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接到舉報反映羅某受賄問題。檢方以羅某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,同年5月29日,檢方將羅傳喚到烏市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進行詢問,5月30日對其刑事拘留。
  2012年6月15日,羅的親屬向烏魯木齊市人民檢察院退贓款20萬元。
  2014年2月20日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羅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之便,為他人在招投標工作中提供幫助及便利條件,並非法收受他人現金20萬元,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。近日,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,並處罰金10萬元。羅某犯罪所得20萬元也被予以沒收。
  我國刑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規定,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收受財物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,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,可以並處沒收財產。  (原標題:新疆水利廳建管處幹部受賄20萬獲刑10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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